華僑回國定居山東辦理服務指南
設定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全國人大第27次會議通過)第十三條:“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要求回國定居的,應當在入境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提出申請,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經(jīng)由國內(nèi)親屬向擬定居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提出申請?!?nbsp;
申請條件:
華僑申請來山東定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擬定居地為原戶籍注銷地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已在國內(nèi)連續(xù)居住三個月時間;
(2)有穩(wěn)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
其中有穩(wěn)定生活保障是指有固定收入、或有生活來源。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本人名下房產(chǎn)、或近親屬名下房產(chǎn)且同意入戶居住、或者工作單位提供的集體宿舍或公寓并設有集體戶口的。
原戶籍注銷地為普通高等學校、普通中等專業(yè)學校學生集體戶口的,應向入學前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請,若擁有自有產(chǎn)權房屋的,也可向房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部門申請。
出生境外的華僑申請來山東定居,應當依照順序向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
出生境外的華僑辦理來山東定居時,涉及計劃生育問題,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涉僑計劃生育政策。
2.擬定居地為非原戶籍注銷地的,除符合擬定居地為原戶籍注銷地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來山東創(chuàng)辦企業(yè)的,應當有企業(yè)注冊證明、繳稅證明,且本人在山東有合法固定住所。
(2)已在山東勞動部門繳存各類社會保險的駐山東企事業(yè)單位從海外招聘的行政、技術、管理人員,本人在山東有合法固定住所,并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3)在原戶籍注銷地已沒有近親屬的山東籍華僑,可以向本人名下房產(chǎn)、或近親屬名下房產(chǎn)且同意入戶居住的房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部門申請。
其中引進人才、購置房產(chǎn)和投資納稅等,應當符合擬定居地設區(qū)市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落戶條件。
辦理材料:
華僑本人提出申請來山東定居,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僑務工作的機構提交以下材料(所有材料均一式三份)。
(1)《華僑回國定居申請表》;
(2)自愿放棄國外居留資格聲明書;
(3)申請人有效護照或旅行證復印件、二寸彩色免冠近照、出入境記錄;
(4)申請人原常住戶口的注銷地派出所近期開具的戶口注銷證明;
(5)經(jīng)駐外使領館認證或者公證的華僑在國外的居留證明或者其他可以證明其居留事實的材料和與受理條件相關的其他材料。
(6)申請人擬定居地的自有產(chǎn)權證明、或近親屬房屋產(chǎn)權證明及同意入戶居住公證書、經(jīng)公證的親屬關系證明。擬定居地在農(nóng)村的,應提交村委會出具的同意接收為村民的意見書。固定住所系單位集體宿舍或公寓的,應提供住所產(chǎn)權人和駐地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證明、同意落戶證明;
(7)經(jīng)由公證處公證的銀行存款或收入、生活來源證明。
擬定居地為非原戶籍注銷地的華僑來山東定居,除提交以上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所有材料均一式三份)。
(1)企業(yè)注冊證明、繳稅證明;
(2)與所在單位簽訂的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勞動合同、在職證明、收入證明、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證明、單位同意落戶證明等;
(3)攜帶配偶、子女定居的,應提交結婚證明或經(jīng)由公證處公證的與子女關系證明;
(4)受理部門認為確有必要出具的其它證明。
辦理地點:
擬定居地市級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辦理時間:
30個工作日
聯(lián)系電話:
各市級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僑務科電話
辦理流程:
華僑來山東定居向擬定居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僑務部門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受理華僑回國定居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調(diào)查核實,并于受理申請15個工作日內(nèi)(不包括縣級公安部門10個工作日的核查時間)提出審核意見并報設區(qū)市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
設區(qū)市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收到縣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報送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復核,于受理申請15個工作日內(nèi)(不包括市級公安部門7個工作日的核查時間)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批。批準華僑回國定居的,應當簽發(fā)《華僑回國定居證》;不予批準的,除國家安全等特殊情況外,應當書面說明理由。(摘自山東省僑辦網(wǎng)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