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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民出境游遇車禍提前回國 法院判旅行社擔責

2015年03月13日 10:26   來源:中國僑網   參與互動參與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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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出國旅游已經不再是什么稀罕事了。各大旅行社也推出各種旅游項目隨時滿足消費者的需求,但是旅途中難免發(fā)生意外事件,導致糾紛發(fā)生。溫州市民莊先生一家就經歷了不愉快的旅途——因旅行車發(fā)生翻車事故,同行旅伴受傷而不得不中止旅行提早回國。

  在索賠協(xié)商不成后,莊先生一家將旅行社告上法庭,12日,鹿城法院一審判決,解除莊先生一家與旅行社簽訂的旅游合同,判決旅行社全額退還莊先生一家旅游費用,合計9.4萬元。

  經過

  出境游途中發(fā)生車禍

  事情發(fā)生在2012年夏天。

  莊先生與妻子、兩個女兒一起報名參加了溫州某旅行社組織的“美國東西海岸夏威夷14日游”,當年7月20日,莊先生一家四口分別與該旅行社簽訂了出國(境)旅游合同一份。

  根據合同規(guī)定,旅游費每人2.35萬元,莊先生一家共向旅行社繳納旅游費用9.4萬元,旅游時間自2012年7月31日至8月13日。

  同年7月31日,莊先生一家四口和其他游客一起從溫州出發(fā),這個團一共有13人,經北京轉機飛到美國紐約。

  到了美國當地之后,溫州的旅行社委托了上海某旅行社接洽安排美國境內旅行的事宜。一開始,行程還算順利,不料到了第4天,出事了。

  8月3日上午,旅行團乘坐上海某旅行社安排的汽車,由于駕駛員操作不當,在馬里蘭州70號公路上發(fā)生翻車事故,旅客周先生被甩出車外,造成胸椎、腰椎受傷,被立即送往當地醫(yī)院救治,同車的董女士也受了輕傷。

  由于出了交通事故,整個團隊的旅行被迫終止。除了周先生和他的父親之外,其他旅友都在8月8日提前回國。

  維權

  索賠2年未果訴至法院

  莊先生一家認為,他們是在溫州這家旅行社組織的出國游途中,因該旅行社委托安排的汽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合同無法履行而終止,旅行社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退還旅游費用、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

  但是他們的維權之路很不順利,和旅行社再三協(xié)商,都沒有結果。今年1月13日,莊先生一家把該旅行社告到了鹿城區(qū)人民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旅游合同,同時要求旅行社退還旅游費用合計9.4萬元,并賠償違約金每人3000元,合計1.2萬元。

  這個團里的其他旅伴們,包括受傷的周先生在內,同日都把旅行社告到了法院。

  今年3月5日,鹿城法院開庭審理莊先生一家分別訴該旅行社的旅行合同糾紛案件。

  旅行社方面辯稱,對事故沒有異議,他們同意解除合同,但是他們認為賠償責任應當由地接即上海的那家旅行社承擔責任,應當由上海的旅行社退錢并賠償,但溫州的旅行社并沒有向法院提交證據。

  說法

  溫州的旅行社要擔責

  鹿城法院審理后認為,莊先生一家與溫州的旅行社各自簽訂的旅游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依法確認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

  由于在旅游過程中溫州旅行社委托安排的汽車發(fā)生機動車交通事故,導致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而終止行程,溫州旅行社因此構成違約。莊先生一家要求解除這份旅游合同,旅行社方面也沒有異議,法院予以支持。

  因為莊先生一家的旅游合同是和溫州的旅行社簽訂的,該旅行社是涉案旅游合同的相對方,所以溫州的旅行社辯稱應當由地接旅社即上海的旅行社承擔違約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但是莊先生一方沒有和溫州旅行社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故法院不予支持關于違約金的訴求。

  據此,12日,鹿城法院一審判決解除莊先生一家各自與旅行社簽訂的旅游合同,判決溫州的旅行社退還莊先生一家旅游費用,合計9.4萬元。

  據悉,這個旅行團內的其他旅友狀告該家旅行社的案件正在審理過程中。

  分析

  出境旅游糾紛有三類

  鹿城法院分析,近三年來旅游合同糾紛類案件有因出境旅游辦理簽證、飛機延誤導致行程改變提前結束、旅行途中乘坐車輛、住店發(fā)生人身傷害引發(fā)的糾紛。

  糾紛最多的,發(fā)生在因出境跟團旅游由旅行社代為辦理簽證引發(fā)的糾紛。消費者預先已繳納相關費用,但旅行社在申請簽證過程中因工作失誤導致“拒簽”,也有的是因為對方國家屬于旅游旺季,旅行社無法安排住宿導致撤簽引發(fā)糾紛。鹿城法院在2013年-2014年間共受理12起此類案件,最終以消費者與旅行社達成和解撤訴。(鹿軒 劉宏宇 繆眎眎)

【責任編輯:劉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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