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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華商涉嫌惡意透支信用卡20萬 獲刑五年不服上訴

2018年12月06日 09:27   來源:澎湃新聞   參與互動參與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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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國華商涉嫌惡意透支信用卡20萬,一審獲刑五年不服上訴

  澎湃新聞記者 衛(wèi)佳銘

  因涉嫌惡意透支信用卡20萬元逾期不還,原泰國泰華新僑商會會長李良田于2017年11月被泰國警方抓獲,并于今年1月引渡回國。經(jīng)過多方籌措,在羈押期間,李良田將所欠本息悉數(shù)還清,并獲得了銀行方面的諒解。

  2018年8月24日,遼寧省盤錦市雙臺子區(qū)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李良田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5萬元。李良田上訴,二審請求改判無罪。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李良田辯護人處獲悉,該案二審已于2018年12月4日開庭審理,將擇期宣判。

  值得關注的是,在二審開庭前一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于11月28日聯(lián)合公布《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下稱《解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解釋》不僅將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各檔數(shù)額標準上調至原數(shù)額標準的5倍,還對惡意透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認定進行了明確。此外,《解釋》適度放寬了從寬處理的時間范圍,惡意透支數(shù)額較大的(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當事人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jié)輕微情形的,可不起訴;在一審判決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jié)輕微情形的,可免予刑事處罰。

  為獲取周轉資金,偽造房產(chǎn)證明申領信用卡

  現(xiàn)年43歲的安徽籍商人李良田,涉足商海已有二十余年。2008年,輾轉多地后,李良田在遼寧省盤錦市落腳,從事勞保、辦公用品交易。

  2012年5月31日,為了獲取周轉資金,李良田以自己名下的“天之昊商貿中心”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賬戶流水、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和一張涉嫌偽造的房產(chǎn)證明為憑,在中國工商銀行盤錦市雙臺子區(qū)盤山支行申領了一張信用卡,額度為20萬元。

  李良田在接受警方詢問時解釋稱,由于辦理的信用卡額度較大,銀行需要提供信用證明,他便從一個專門從事代辦信用卡的黃牛處以100元的價格購買了一張假的房產(chǎn)證明復印件。

  信用卡辦下來后,李良田將其主要用于生意上的資金周轉和個人日常開銷。然而,從2014年初開始,他發(fā)現(xiàn)自己還不上錢了?!皫啄陼r間里賠了幾百萬”,李良田稱,因為生意一直未有起色,無力償還透支的額度。

  赴泰創(chuàng)業(yè)兩年,委托專人“養(yǎng)卡”避免逾期

  危難之際,李良田想到了“對策”——到泰國尋找生意機會賺錢,并在國內找人替自己“養(yǎng)卡”。

  “養(yǎng)卡”,顧名思義即是墊還者通過償還額度后用刷POS機等方法再將額度變現(xiàn),以這種“循環(huán)”方式避免信用卡逾期違約。2014年10月,李良田找到了“職業(yè)養(yǎng)卡人”吳士賓開始“養(yǎng)卡”,并于2015年7月在舉家前往泰國之前交給其1.2萬元用于“養(yǎng)卡”。

  案卷資料顯示,吳士賓聲稱自己在拿到卡后發(fā)現(xiàn)其中可消費的額度只有一兩千元。在去泰國前,李良田還帶著吳士賓專程去銀行變更了這張卡的聯(lián)系方式,綁定了吳士賓的手機號碼。有關“養(yǎng)卡”的費用,吳士賓稱由于部分額度被凍結無法取出,加上刷POS機的手續(xù)費,截至案發(fā),李良田尚欠他2萬元左右。

  然而,“養(yǎng)卡”的過程并不順利。

  中國工商銀行盤錦分行出示的情況說明顯示,李良田的信用卡在2014年12月13日被止付凍結,雖在2015年1月降額解凍,但最終于2016年4月11日被再次凍結至今。

  此案的爭議和疑點也產(chǎn)生于此。李良田的辯護人張磊表示,李良田在泰國經(jīng)商期間和家人均未收到銀行方面直接打來的催收電話或發(fā)出的催收信,因身在泰國無法及時和吳士賓取得聯(lián)系。

  吳士賓則稱,曾在2016年4月信用卡被凍結后接到過一通電話,對方稱“請你轉告李良田,讓他把錢盡快還上”。直到2016年7月,李良田親自打電話給其詢問信用卡之事,吳士賓才將卡被凍結的消息告知李良田。

  李良田稱,在打過這通電話后自己在泰國丟了手機,因此無法得知后續(xù)情況。而在這通電話中,李良田曾拜托吳士賓托人想辦法恢復這張卡。

  不過,這張卡從此再未恢復使用,李良田透支的20萬額度也無法繼續(xù)通過“養(yǎng)卡”進行循環(huán)。最終,在李良田逾期未還495天后,工行盤錦分行于2017年10月9日向公安機關報案。

  “東山再起”之際,涉嫌犯罪被捕引渡歸國

  李良田被捕的消息在泰國華人圈內傳開,引發(fā)關注。

  時間倒回三年前,2015年7月,李良田在實地考察后決定去泰國創(chuàng)業(yè)。本錢賠凈的他借了3.5萬元出國,并于2016年2月在曼谷開辦了泰徽廣告?zhèn)髅焦荆鳡I廣告材料、廣告版制作等業(yè)務。

  短短兩年后,李良田已是泰徽廣告?zhèn)髅焦径麻L、自創(chuàng)泰國泰華新僑商會會長和安徽省安慶市僑聯(lián)特聘的海外顧問,還受黃山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委托與泰國春武里府芭堤雅市建立友好城市關系。

  李良田辯稱,自己是想在泰國找機會把錢賺回來,好還清此前所欠的債。

  2017年9月,李良田曾回國停留過兩周,卻并未和銀行取得聯(lián)系。返回泰國后兩個月,泰國警方將其抓獲。

  原來,在工行盤錦分行報案后,警方隨即聯(lián)系泰國警方采取了強制措施。2018年1月24日,李良田被移交給中國警方,并于次日被押解到盤錦。

  李良田稱,自己在被泰國警方抓獲后就一直讓妻子聯(lián)系國內親戚幫助還款。在案件被提起公訴之前,李良田已經(jīng)還清了涉案信用卡透支的本金和利息共26萬余元。根據(jù)一審判決,在還清欠款后,他也取得了工行盤錦分行方面的諒解。

  一審被判犯信用卡詐騙罪,獲刑五年不服上訴

  不過,李良田最終還是站到了被告席上。公安機關在抓捕、審訊他的過程中,認為他此前去泰國系“故意潛逃”,意在躲避欠債,檢察院則以涉嫌信用卡詐騙罪,對他提起了公訴。

  盤錦市雙臺子區(qū)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李良田經(jīng)銀行多次催收仍未還清欠款。工行盤錦分行稱對李良田的欠款進行了多次催收,并建立了臺賬。李良田則表示,此前在2016年夏天自己和吳士賓的通話中,對方僅告知自己“卡被封了”,并讓自己想辦法還錢,卻未談及銀行有“催收”的動作,故辯稱未得到任何銀行方面的催收通知。

  一審法院查明,銀行方面確有按照李良田預留的聯(lián)系方式和地址進行多次催收,因其出國改變聯(lián)系方式而催收無果,故而對此辯護觀點不予采納。

  對于“惡意透支”,判決書還認定,李良田不采取積極主動方式還款,找人代為墊付,僅向銀行償還最低還款額,后又將款項去除,實際上并未償還,主觀上有惡意透支的故意。

  最終,李良田一審被判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五萬元。因不服一審判決,李良田提出上訴。

  兩高修改信用卡司法解釋,惡意透支當如何界定?

  張磊在二審辯護時指出,依照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于聯(lián)合公布的《決定》,李良田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惡意透支信用卡”的認定存在疑問。

  張磊認為,根據(jù)刑法第196條及于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guī)定,惡意透支的構成要件有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guī)定限額或規(guī)定期限透支,和經(jīng)發(fā)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

  “兩高”的《解釋》進一步明確了應認定為刑法第196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六種情形: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后透支,無法歸還的;透支后通過逃匿、改變聯(lián)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的;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chǎn),逃避還款的;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

  “三個要件須同時具備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惡意透支,而在本案中,上訴人僅僅符合‘超過規(guī)定限額或規(guī)定期限透支’這一要件?!睆埨谡J為,李良田透支信用卡額度用于維持正常經(jīng)營和個人日常開銷,且在辦卡之初擁有足夠的償還能力,有持續(xù)還款記錄,后因經(jīng)營不善導致經(jīng)濟狀況惡化無力還款,不應認定為“明知無還款能力”。同時,李良田系于2016年信用卡凍結之前前往泰國,且目的為經(jīng)商賺錢,并非故意逃匿、改變聯(lián)系方式和地址。

  與此同時,根據(jù)《解釋》第八條和第十條規(guī)定,惡意透支,數(shù)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guī)定的“數(shù)額較大”;惡意透支數(shù)額較大,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jié)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在一審判決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jié)輕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對于李良田在公訴前已將所欠款項全部還清的事實,張磊認為,二審判決應當免予刑事處罰。

  該案經(jīng)盤錦中院二審審理之后,將擇期宣判。

【責任編輯: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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