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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出國游自費玩摩托艇受傷 旅行社也要擔責

2016年11月02日 13:43   來源:揚子晚報   參與互動參與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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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客在自費項目中受傷,誰來負責?近日,蘇州吳中法院審結了一起旅游合同糾紛,依法認定旅游過程中旅游者因參加自費項目受傷而導致的損失,旅行社須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出國游自費玩海上摩托艇受傷

  需進行右脛骨內(nèi)固定手術

  2014年9月,趙先生參加了某旅行社組織的泰國六日游,《團隊出境旅游合同》中約定:旅游費用4074元;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nèi)選擇活動項目,并對自己的安全負責;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chǎn)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說明義務,且事后盡到必要協(xié)助義務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9月11日,趙先生隨團至泰國旅游。第4天行程為“蜜月島俱樂部和金沙島旅游,在島上享受陽光、沙灘、海水,沙灘漫步和參加各種水上活動(水上活動費用自理)”。此間,趙先生自費參加海上摩托艇項目,因所乘坐的摩托艇發(fā)生事故而受傷,被送往泰國當?shù)蒯t(yī)院治療,診斷為“右小腿骨折”,并行右脛骨內(nèi)固定手術。一星期后,旅行社安排趙先生乘機至國內(nèi)醫(yī)院治療。

  向旅行社索賠卻被拒絕

  旅行社稱該項目不是其安排的

  此后,趙先生多次要求旅行社賠償損失,但均遭拒。趙先生將旅行社告上吳中法院,要求退還旅游費1200元,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

  而旅行社稱,趙先生是在參加自費項目中受傷。該項目不是其安排的,屬于“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且在參加水上活動前,領隊向包括趙先生在內(nèi)的游客進行了提示,要求游客在游玩時注意自身安全,因此趙先生受傷與其無關。

  法院判決

  旅行社應擔責70% 返還旅費并賠3萬元

  旅游者在參加自費項目時受傷,損失是否應由旅行社承擔?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

  首先,原告受傷發(fā)生在旅游活動期間,雖然原告所參加的活動為自費項目,但是作為經(jīng)營者的旅行社亦應盡到相應的義務,而旅行社并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jù)證實其在原告參加自費項目活動時盡到了相應的義務,故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其次,被告作為旅游經(jīng)營者,應負有在合理限度范圍內(nèi)正確履行自己的義務,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責任。在此次事故中,被告應當提供符合保障原告人身安全的服務,在原告自費參加旅游項目時,亦應當向原告作出一定的警示,并說明旅游活動中可能出現(xiàn)的危險及防止危險發(fā)生的方法,但被告未提供符合旅游者要求的服務,未盡到其所應盡的義務,原告的受傷與被告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nèi)的安全保障義務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對此被告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原告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參加自費項目可能出現(xiàn)的危險應當預見,其本身存在一定的過錯,因此也須承擔相應的責任。綜上,法院酌情確定原告自負30%的過錯責任,被告承擔70%的賠償責任。

  第三,原告在旅游行程中因參加自費項目游玩受傷,故之后的旅游行程即終止。對尚未發(fā)生的旅游費用,被告應當返還原告。

  最終,吳中法院判決某旅行社返還趙先生旅游費1200元,賠償各項損失3萬余元。法官提醒:自行安排活動期間,包括旅游經(jīng)營者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獨立的自由活動期間、旅游者不參加旅游行程的活動期間以及旅游者經(jīng)導游或者領隊同意暫時離隊的個人活動期間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九條規(guī)定:“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遭受人身損害、財產(chǎn)損失,旅游經(jīng)營者未盡到必要的提示義務、救助義務,旅游者請求旅游經(jīng)營者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P子晚報記者 於蘇云 通訊員 辛欣 馬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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