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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遭遇建筑工程欠款連環(huán)案 律師緊急助追討(2)

2016年05月25日 14:22 來源:中國僑網 參與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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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律師高效、高質的代理工作,使得法院對本案采取了非常慎重的態(tài)度,經過反復分析論證,最終接受了律師的執(zhí)行異議意見,將案件由院長提起再審,且中止了執(zhí)行程序,至此,律師的代理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果。但此時此刻,我們也深知擺在我們面前的將是更大的挑戰(zhàn),因為本案是再審案件,要想翻案難上加難,但我們的終極目標就是扭轉乾坤,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利。

  (二)再審

  在再審庭審過程中,我們在作出維權聲明(雖然我們認為A有限公司不應該作為再審程序的當事人參加訴訟,但出于對法院的信任和尊重,本著維權的態(tài)度參加本次庭審活動)后進行了答辯。我們在答辯中稱:由于A有限公司既不是本案原審程序的訴訟當事人,也不應是執(zhí)行程序的被執(zhí)行人,更不是再審程序的申請人,因此,A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適格的訴訟主體,不應當參與到本案的審判監(jiān)督程序中來,如果B有限公司認為A有限公司應當承擔責任,應當另案起訴,圍繞以上主要代理觀點我們進行了充分翔實的論證。

  首先,我們提出再審案件的審理應當圍繞原審范圍進行,不允許逾越原審的訴訟范圍,更不允許以變更訴狀的方式變更原審當事人,其法律和理論依據如下:

  1、從訴訟程序上講,原告B有限公司不應重新提交民事起訴書,不能變更原有民事起訴書中的當事人及增加新的訴訟請求。因為:根據《全國審判監(jiān)督工作座談會關于當前審判監(jiān)督工作若干問題的紀要》第10條的規(guī)定:“由當事人申請再審啟動再審程序的案件,再審案件的審理范圍應確定在原審范圍內,申請人訴什么就審什么,不訴不審;由上級法院或院長發(fā)現程序啟動的案件,應在原審案件的范圍內全案審查。”由此可見,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圍繞原審范圍進行,其中應當既包括圍繞著原審當事人進行審理,也包括圍繞著原審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

  2、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堅決不允許再審程序變更當事人或增加訴訟請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jiān)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2條第1款第3項和第33條第1款之規(guī)定,“人民法院依職權裁定再審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其在原審中的訴訟地位依次發(fā)表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在具體的再審請求范圍內審理再審案件。當事人超出原審范圍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不屬于再審審理范圍?!本C上分析,只有在原審中存在訴訟地位的當事人才有可能參與到再審程序中來,否則,不能參與訴訟并發(fā)表意見,從而說明,A有限公司不應當作為訴訟主體參加本案的訴訟。

  其次,在民事再審的案件中,如果發(fā)現訴訟主體錯誤的,應當依法撤銷原判,駁回起訴。本案原告B有限公司起訴時,錯誤地將并不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的C公司列為原審的被告,明顯屬于選擇訴訟主體錯誤,根據《全國審判監(jiān)督工作座談會關于當前審判監(jiān)督工作若干問題的紀要》第3條第1款第4項,在民事再審案件中,如果“訴訟主體錯誤的”,應當“撤銷原判,駁回起訴”?;诖?,B有限公司應承擔因其選擇訴訟主體錯誤而帶來的訴訟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本案應依法撤銷原判,駁回起訴。

  以上是我們對于程序問題所作出的答辯,退一步講,即便本案另案處理,即B有限公司另案起訴A有限公司,其訴訟請求也并不能成立,因為僅就本案來說B有限公司起訴C公司時其主張的權利已經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更何況其另訴,具體理由如下:

  1、根據《建筑工程施工發(fā)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16條規(guī)定:發(fā)包方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發(fā)承包雙方在合同中對上述事項的期限沒有明確約定的,可認為其約定期限為28日。另據建設部文件規(guī)定:“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遞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明確的修改意見。承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后7天內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分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借款之日起7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之日起7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在本案中,依據B有限公司與C公司簽署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C公司應當在收到B有限公司提交結算文件審核的2個月內審核,而B有限公司應當按照上述文件規(guī)定于提交結算文件審核的2個月后要求C公司給付工程款,由此可見,結算文件審核期滿之次日應當為C公司的“應付款之日”,也為訴訟時效的起算之日,因此B有限公司提出的本案訴訟時效起算點不能確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2、B有限公司請求法院判令C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1910621元,而該欠款數額的計算依據是:另案二中院委托天津市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中心于2000年4月作出的涉訴工程鑒定造價3070621元減去C公司的乙付款1160000元,鑒于此,B有限公司認可2000年4月涉訴工程造價已有結論,因此B有限公司提出的涉訴工程沒有完成結算、雙方之間債權債務的金額未明確、訴訟時效起點點不能確定、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問題的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

  3、基于以上事實和理由,并結合B有限公司沒有在訴訟時效期間內主張權利,且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斷、中止或者延長的法定情形等客觀事實,故B有限公司主張的權利已經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因此應當依法承擔由此所導致的敗訴結果。

  庭審中,B有限公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4條第2進行抗辯,認為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支持。對此,本律師認為,根據本規(guī)定第23條:“本規(guī)定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人民法院進行再審時,不適用本規(guī)定。”由于本規(guī)定是在2008年9月1日施行的,而本案是在此之前終結審理的,因此本案再審時不適用本規(guī)定,況且依據本規(guī)定第4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的抗辯”,但本案的實際情況是,C公司因已經不存在而沒有出庭,B有限公司因不是一審當事人而不可能出庭進行抗辯,可見,并不是當事人放棄了對訴訟時效的抗辯,而是被剝奪了抗辯的權利,通過以上分析,充分地說明該條規(guī)定根本不適用本案。

  三、案件結果

  關于訴訟時效,本律師認為,我國法律雖然有法定訴訟時效的明確規(guī)定,但目前法院對于適用訴訟時效的審判精神是“從寬”,即從民法通則公平原則出發(fā),如果欠款事實存在,尤其是一方為另一方提供了勞務,而另一方單純以超過訴訟時效進行抗辯,法院會酌情考慮是否適用訴訟時效制度。

  正是由于承辦律師對案情的準確把握,對法律、法規(guī)及司法解釋的深刻理解和嫻熟運用,加之其極高度的責任心、深厚的法律功底和靈活的辦案方式,使得案件反敗為勝,A有限公司由執(zhí)行程序的被執(zhí)行人轉為一、二審勝訴,法院返還了全部的執(zhí)行款260萬元。A有限公司領導喜悅之情溢于言表,因為對于A有限公司來講,再審改判其意義不僅僅在于本案,更為重要的是,本案勝訴為妥善解決公司收購后的類似問題提供了判例依據。

【編輯:李明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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