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寧農綜辦主任利用職務便利斂財近百萬被判刑
正義網海南2月26日電(記者李軒甫 通訊員范通廣) 身為海南省萬寧市林業(yè)局副局長、萬寧市財政局黨組成員兼萬寧市農業(yè)綜合開發(fā)辦公室主任等職務的許喆,本應嚴格執(zhí)法, 可令人失望的是在許喆任職期間,在推行林權改革、工程撥付等環(huán)節(jié)中為他人大開方便之門,利用職權從中牟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賄款99.3萬元。
此案由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fā)區(qū)檢察院偵查終結, 并向法院提起公訴。2月22日,記者了解到,洋浦經濟開發(fā)區(qū)法院近日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許喆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30萬元。
利用職權斂財近百萬元
己剛知天命之年的的許喆,2001年11月21日被任命為萬寧市林業(yè)局副局長,2013年4月22日被任命為萬寧市財政局主任科員兼農業(yè)綜合開發(fā)辦公室(簡稱“農綜辦”)主任。2006至2015年,許喆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趙某、王某等7人送的好處費共計99.3萬元。
2010年6月,陳某掛靠湖南中天建筑公司中標了萬寧市林業(yè)局保障房部分標段。在工程建設過程中,許喆經常去工地檢查工作并協調各方關系,為表感謝,陳某送給許喆現金3萬元。
2011年,萬寧市林業(yè)局決定在萬寧市南林、六連嶺、三更羅林場建設三座公廁,每座公廁造價38.2萬元,林某、王某在許喆的幫助下分別掛靠萬寧市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了這一工程。許喆為此收到兩人送的感謝費共計6萬元。
許喆在擔任萬寧市農綜辦主任后,在2013年3月,歐某掛靠海南省某建筑工程公司中標了萬寧市南門洋農田整治工程,而該項目正是由許喆主管,在工程建設過程中,許喆經常到工地檢查工作,并及時撥付工程款,為此,歐某送給許喆40萬元表示感謝。
此外,2014年8月的一天,歐某為了感謝許喆在萬寧市三考洋、紅旗洋農田整治工程項目上的幫助,又送給許喆38萬元。
受賄無休止最終翻船落馬
在金錢的驅使下,許喆收受好處費的膽子越來越大, 無休止的受賄最終使他翻船落馬, 斷送了前程。2006年6月,萬寧市東澳鎮(zhèn)村民陳某承包了位于東澳鎮(zhèn)龍山村委會后海的沙灘林地約500畝種植西瓜,因其承包土地為林地,按規(guī)定需向萬寧市林業(yè)局繳納臨時占用林地費并辦理相關林地使用手續(xù)。在時任萬寧市林業(yè)局副局長許喆的幫助下,陳某辦理了相關手續(xù)并繳納了林地使用占用費,為了感謝許喆,陳某送給許喆8萬元。
2009年11月,因全省實施林權改革需要印刷各類林改表格,萬寧市開始在全市推行林權改革,許喆時任萬寧市林業(yè)局副局長并負責萬寧市林權改革,他把這項業(yè)務介紹給趙某,趙某以海口瓊山中山陳姣印刷廠的名義承攬了萬寧市林權改革項目印刷業(yè)務,2009年至2011年,趙某分三次送許喆共計現金2.3萬元。
2011年2月,萬寧市龍滾鎮(zhèn)端熙村村民楊某因林權證上登記的面積與實際面積不符,而不能及時辦理林權證,遂找到許喆幫忙,許喆親自帶隊去實地測量勘驗,楊某的林地面積得到了更正,林權證得以順利下發(fā)。為此,楊某和承包人陳某送2萬感謝費給許喆。
2015年8月5日,許喆欲感東窗事發(fā), 便主動到萬寧市有關部門如實供述其受賄犯罪事實,2015年11月2日其家屬代其向洋浦經濟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退贓人民幣8萬元。
洋浦經濟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許喆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賄款99.3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遂作出上述判決。